《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解读——电石行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王红梅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焦阳
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24号公告发布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本标准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解读:本标准包括了密闭式和内燃式电石炉生产企业以及联合生产企业内部的电石分厂或生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除了电石炉,还包括电石企业内部的干燥窑和石灰窑。独立石灰窑企业,也要执行本标准。】
【解读:本标准区分了用于炭材烘干的立式干燥窑和其他类型的干燥窑,鼓励使用节能效果好的立式干燥窑,推动行业的碳污协同减排。】
(二)有组织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石灰窑和干燥窑废气排放:以电石炉气为燃料或者同时使用电石炉气和固体燃料的石灰窑,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3;以煤(粉)、焦炭、兰炭等固体为燃料的石灰窑,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使用各种燃料的干燥窑,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使用各种燃料的石灰窑和干燥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相同,分别是200mg/m3和300mg/m3,如果石灰窑或干燥窑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氨逃逸排放限值为8mg/m3。
电石炉排放口:指内燃式电石炉的废气排放口,除了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外,还需要定期监测氰化氢排放浓度。
电石炉出炉口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废气中污染物排放主要是颗粒物,排放限值均为20mg/m3。
对于石灰窑、干燥窑和内燃式电石炉,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不折算基准含氧量。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电石企业颗粒物无组织逸散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产生在原燃料装卸、贮存、运输及生产过程破碎、筛分、粉磨、配料、转运等环节,需要对电石及其他粉状、粒状物料进行大量的加工、输送、装卸和贮存操作,一些不合理的设计(如露天堆存、环保设施设计的处理量不足等)、不完善的设备(如设备密封性差、维护不及时,造成跑、冒、漏、撒、故障等)、不恰当的操作(如野蛮操作、过量装载等)、不严格的管理(如漏料清扫不及时、无定期维护保养等),都会造成粉尘逸散,恶化厂区及周边环境。因此,需要对电石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进行全工序的控制。管控思路如下:一是规范环保设施设计,确保环保设施的设计处理量满足正常工况和最恶劣工况的要求,能转化为有组织排放的,按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可以通过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封闭式建筑物)或局部废气收集处理方式实现,不能实现有组织排放的,提出针对具体环节的控制措施要求;二是加强环保设施设备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定期开展运行巡检和故障处置,及时解决跑、冒、滴、漏等故障;三是规范操作管理,制定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操作人员培训及考核,确保操作及管理人员做到“应知应会”合格上岗;四是规范环境保护管理,完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岗位责任制,结合企业情况制定奖罚机制。
本标准在无组织排放措施性控制和浓度限值两方面提出管控要求:①针对物料贮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对于污染治理副产物,特别是净化除尘灰提出在收集、储运、二次扬尘防止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②针对无组织排放管控效果,在表2中规定了内燃式电石炉企业的氰化氢监控浓度限值,在附录A中规定了厂区内生产工序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
五、标准实施建议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排放标准主要提出的是通过末端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企业而言更需要优先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Ø通过选用清洁燃料和原料,减少二氧化硫的产生;
Ø通过低氮燃烧和稳定的生产工艺管理,减少氮氧化物的产生;
Ø通过正规设计和工艺改进对易产尘物料进行封闭,减少颗粒物的产生;
Ø通过采用窑炉余热利用、烟气量减排、窑炉节能等多种技术途径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多污染物的协同减排。
旁路排气筒及监管要求。因工艺需要企业设置的应急旁路排气筒(例如电石炉荒气直排),须纳入环境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列出,在非应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具备条件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将旁路排气筒与主排气筒合并在一起后排放;不具备条件的,应定期检查旁路排气筒的烟道、阀门等,保持系统的密闭性。旁路排气筒每次紧急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完整记录当时的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如果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停止排放),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否则会涉嫌偷排,严重的可能会入刑。
达标与违法行为的判定。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就判定为超标;对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性措施要求,企业是必须执行的,如果没有遵守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与排污许可证关系。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2024年7月1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的环境管理水平、满足标准要求的正规设计是电石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坚持生产工艺优化和技术创新才能使电石行业更好地迈向绿色低碳发展之路。